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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46年美国正式成立第一家私募股权投资公司——“美国研究与发展公司”(AR&D)开始,PE市场的发展经历了六十余年。发达国家的经验充分表明:作为金融创新和产业创新结合的产物,PE/VC市场为高新公司提供了创业和持续发展所需的宝贵资金,促进了产业结构和消费水平的升级,对新经济的诞生与繁荣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国内许多明智之士已经清醒地认识到:在充分吸取境外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建立起既符合国际规范、又适合中国国情的较为完善的PE投资市场已事关可持续发展和建立创新型国家的宏观发展战略的实施。
中国PE的历史短暂但活力四射。中国内地第一起典型的PE案例是2004年6月美国著名的新桥资本(New Bridge Capital)以12.53亿元人民币从深圳市政府收购深圳发展银行的17.89%的股权,此乃国际并购基金在中国的第一起重大案例。此后,自黑石(The Blackstone Group)、赛富(SAIF)、凯雷(The Carlyle Group)、红杉(Sequoia Capital)以及弘毅、鼎晖等投资公司的投资案例经媒体报道之后,PE迅速成为人们街谈巷议的话题。
中国PE的发展需要政府与市场的共同推动。在制度层面,我国PE投资的一些配套建设还存在不足,需要不断完善。中国PE的监管模式和发展途径不仅要借鉴国际经验,最重要的是,不管是政府还是从业人员都必须根据中国的具体要求,寻求自己的发展道路。
PE是一个重要的金融创新工具。其创新之处在于:PE企业内的投资银行将多年的管理经验短时间内倾注到未上市的企业,通过增加投资、完善公司治理、丰富经营管理经验、提高市场信誉等方式,综合提升企业价值。正如吴晓灵指出,中国缺乏组合各种要素的金融工具,PE投资基金就是有效整合现有市场各种要素的工具之一。PE的整合功能造就了真正的投资公司在中国资本市场上的异常稀缺性。
从具体企业的角度,PE的综合价值体现为货币资本加管理才能提升的企业原价值。PE在介入后,利用自身管理学、金融学、市场学等多层次的专业知识与各类资源帮助被投资企业稳健有序地发展,缩短企业上市的时间。PE帮助刺激资本市场更加健康地发展与上市公司经营效率的改善,与资本市场的发展呈现相辅相成的关系。
由于我国缺乏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很多企业没有一个正常、多样化的退出渠道,股权没有正常的流动途径,因而不得不去境外上市。
在上述背景下,本文希望对中国发展PE的总体情形进行初步概括,同时又希望对相关问题进行相对深入的法律分析。这些问题包括:
l 概念
l 现状与意义
l 组织模式
l 投资方式
l 风险与协议
l 政策趋势
关于PE的若干重点问题之研究 |